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丁○○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複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