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3號債務人 王貞儀 第三人 盧誥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仕翰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許至翔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徐嘉斌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後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2,000元(含分期清償之保單價值準備金5,936元),清償總額合計為864,000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臻公允:
㈠債務人因達法定強制退休年齡,且雙臗股骨頭壞死,健康狀
況不佳而無工作能力,目前無業,每月領取國民年金遺屬年金3,500元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7,200元為生。債務人為履行更生方案,已請求子女盧誥支應生活開支不足部分,並擔任更生方案保證人,盧誥目前任職於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固定收入且無負債等情,有債務人102年12月29日、103年1月20日陳報狀、台南市政府社會局102年12月31日回函、勞工保險局103年1月7日回函、債務人與保證人勞健保查詢資料、債務人及保證人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盧誥保證書、印鑑證明及盧誥存摺影本、在職證明書、保證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等可資為證,是債務人雖收入不固定,惟已提供確實擔保之人,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又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約4,63
6元,顯低於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10,869元。債務人為增加清償金額,積極尋求親屬給予經濟支援,以子女扶養費用支應生活費用不足部分,所展現更生誠意,甚值肯定,此有債務人提出之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在卷可參,堪認債務人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參以債務人另同意將其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174,094元、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253,308元等分72期列入更生方案清償,亦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月28日、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2月12日等函在卷可佐,益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㈢末查,債務人名下並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99年至101年度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足憑,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427,402元(即保單解約金)。而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79,500元,有台南市政府社會局及勞工保險局回函及其收入、財產狀況報告書附卷可佐,期間債務人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約244,611元【內政部公告之100、101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9,829元×3+10,244×21=244,611】,扣除後已無剩餘。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864,000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是債務人所提6年之更生方案,確已公允、妥適。
㈣末佐以債務人為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另提出第三人盧誥為
為其保證人,而盧誥任職於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持續且固定收入,名下並無負債,分別有盧誥提出薪資轉帳存摺明細、在職證明書、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等附於本卷可憑,是債務人雖收入不固定,惟已提供確實擔保之人,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益堪肯認債務人確有相當誠意履行更生方案。
三、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更生方案所提之清償成數過低,對債權人有失公平,且債務人是否另有受領社會救助或家人資助及子女死亡之保險金收入,仍有未明,不無隱匿財產及低報收入情形,其所提更生方案顯欠公允、妥適等語。惟查:按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斟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清償數額及擔保是否確實,而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宜逕行認可之(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後段修正說明參照)。
查債務人因健康狀況不佳而無業,每月領取國民年金遺屬年金3,500元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7,200元為生,有債務人103年1月20日陳報狀、診斷證明書及台南市政府社會局及勞工保險局回函在卷可佐。又債務人為提高更生方案清償金額,乃請求其子即第三人盧誥支應其生活費用不足部分,同時擔任更生方案保證人,查盧誥有固定工作收入,乃具備資力之保證人。且債務人並將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連同債務人名下商業保險解約金427,402元全數用於清償,確實已盡力清償債務,更生方案之條件已公允,依法應認可其更生方案。本件債務人已將收入及財產狀況充分向本院及債權人揭露,債權人尚不得以清償成數未超逾一定比例或收入金額過低,即指摘債務人有未據實查報收入及財產情形。債權人前開指摘立論顯有不足,亦難採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2,000元(每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5,936元)。││(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7,247,209元。││3、清償總額:新臺幣864,000元。││4、清償成數:11.92%││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6、更生方案保證人:盧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6年總清償額│├──┼──────┼─────┼────┼────────┼──────┤│一│國泰世華商業│1,088,351│15.02%│1,802│129,744│││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滙豐(台灣)商│935,653│12.91%│1,549│111,528│││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新國際商業│1,099,629│15.17%│1,820│131,040│││││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大眾商業銀行│670,333│9.25%│1,110│79,920│││股份有限公司│││││├──┼──────┼─────┼────┼────────┼──────┤│五│中國信託商業│1,190,375│16.43%│1,972│141,984│││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玉山商業銀行│57,132│0.79%│95│6,840│││股份有限公司│││││├──┼──────┼─────┼────┼────────┼──────┤│七│華南商業銀行│317,466│4.38%│526│37,872│││股份有限公司│││││├──┼──────┼─────┼────┼────────┼──────┤│八│台北富邦商業│498,239│6.87%│824│59,328│││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兆豐國際商業│55,956│0.77%│92│6,624│││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日盛國際商業│115,000│1.59%│191│13,752│││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一│萬泰商業銀行│101,804│1.4%│168│12,096│││股份有限公司│││││├──┼──────┼─────┼────┼────────┼──────┤│十二│遠東國際商業│857,282│11.83%│1,420│102,240│││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三│金陽信資產管│259,989│3.59%│431│31,032│││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計│7,247,209│100﹪│12,000│864,000│└─────────┴─────┴────┴────────┴──────┘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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