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81號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板簡字第279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一、上訴人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上訴人於99年2月4日向本院板橋簡易庭擴張訴之聲明,擴張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時為訴之追加,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或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麗玲
法官李行一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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