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62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楊順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童麗蘭 債務人浚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童麗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⑴⑵104年5月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⑴20,740,000元⑵6,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日期:⑴⑵民國134年4月28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計收標準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童麗蘭,債務額比例:全部。⑵浚威企業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⑴童麗蘭⑵童麗蘭擔任案外人浚威企業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於民國⑴104年5月5日⑵104年5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7,280,000元⑵5,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及借款期間,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屆期仍未清償,屢經催索未獲置理,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0,738,875元及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西屯區│惠順││58│建│3,208.31│100000分之││││││││││59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100│臺中市西屯區惠│主要用途:住家用│五層:111.43│陽台:14.18│全部││││順段58地號│主要建材:鋼筋混││雨遮:2.17││││├───────┤凝土造│││││││臺中市西屯區市│層數:19層│││││││政路101號五樓││││││││之5│││││├─┴──┴───────┴────────┴──────┴─────┴────┤│共同使用部分:①惠順段1212建號,面積15,714.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60││(含停車位編號15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9)││(含停車位編號329,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8)││(含停車位編號330,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8)││②惠順段1213建號,面積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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