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1年7月4日以91年度易字第196號(91年偵字第707、73
5、150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4年,於91年8月8日確定在案。其於緩刑期內即94年8月17日回溯72及96小時內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於95年1月19日以95年度苗簡字第5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300元折算1日,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均以300元折算1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第
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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