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簡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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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偵字第4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56條、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賴佩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