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八六一號
原告興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彬 訴訟代理人 周信旗 被告龍冠髮品興業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李茂林 住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事務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份在卷為憑,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