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溢收款請求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0七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 律師複代理人 劉懷先 律師被告甲○○住訴訟代理人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溢收款請求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