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更正為「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被告涉嫌觸犯之法律,原判決載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顯係「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