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162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2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趙郁涵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162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2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