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7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736號

原告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 高欣怡 住○○市○○區○○○○街00號

一、原告起訴狀未據記載被告名稱、住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請於5日內具狀補正(書狀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於5日內具狀表明下列事項(應附繕本):

1.歷次繳款至 陳金鋒 經理提供帳戶之時間、金額、匯入帳戶之名稱及帳號,並提出匯款之證據(原起訴狀所附資料影印不清,請逐一記載並表明證據所在。

2.所稱110年6月、7月共繳5998元,確實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之名稱及帳號,並提出匯款之證據(原起訴狀所附資料影印不清,請逐一記載並表明證據所在。

3.證據請編項次,並於書狀適當記載各項證據可證明之事實。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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