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4年度東原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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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原簡字第7號

原告 陳仕弼

訴訟代理人 陳建隆

居臺東縣○○市○○路○段000巷00號(指定送達)

被告 陳秀麗

訴訟代理人 陳泰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就本院刑事庭113年度原交易字第51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犯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行為所受身體上之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而未及於其他財物受損費用,是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手機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7,17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上開部分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記官欒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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