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8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380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周牡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零肆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3807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牡丹│自民國95年4│至民國104年8│年息19.71%│││40,146元││月27日起│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5%│││││9月01日起│││├──┼────┼─────┼──────┼──────┼───────┤│002│新臺幣│周牡丹│自民國95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5%│││99,909元││月13日起│││├──┼────┼─────┼──────┼──────┼───────┤│003│新臺幣│周牡丹│自民國95年4│至民國104年8│年息18.25%│││6,727元││月28日起│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5%│││││9月0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牡丹│自民國95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40,146元││月27日起││新臺幣300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臺幣400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臺幣500元計│││││││算,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002│新臺幣│周牡丹│自民國95年9│至民國95年12│按年息15%之百│││99,909元││月13日起│月12日止│分之10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