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34號原告 鍾佳妤 訴訟代理人 邱佩芳 律師被告 李文欽 被告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 訴訟代理人 陳亦譚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宜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如附表原內容所示之記載,應分別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所受醫療費用損害部分,依本院所列計算式,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89,004元,原判決誤算而記載為464,
004元,致其後損害賠償金額之加總隨之誤算,判決主文亦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361,946元,核屬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爰依法聲請更正。
三、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莉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珮樺┌─────────────────────────────────────┐│附表│├────┬────────────┬────────────┬──────┤│更正欄位│更正後內容(更正部分以引│原內容(需更正部分以引號│備註│││號標註)│標註)││├────┼────────────┼────────────┼──────┤│事實及理│則原告所受醫療費用之損害│則原告所受醫療費用之損害│事實及理由││由│計為「789,004」元。(計│計為「464,004」元。(計│四㈡⒈⑵│││算式:361,483+83,571-│算式:361,483+83,571-││││4,450-11,600+36萬=「│4,450-11,600「元」+36││││789,004」)│萬=「464,004」)││├────┼────────────┼────────────┼──────┤│事實及理│原告所受損害之金額共為「│原告所受損害之金額共為「│事實及理由││由│1,661,946」元(計算式:│1,336,946」元(計算式:│四㈢│││醫療費用「789,004」元+│醫療費用「464,004」元+││││看護費用396,000元+車資│看護費用396,000元+車資││││31,594元+醫療用品及雜項│31,594元+醫療用品及雜項││││費用3,352元+勞動能力減│費用3,352元+勞動能力減││││損128,501元+機車修理費│損128,501元+機車修理費││││用13,495元+慰撫金30萬元│用13,495元+慰撫金30萬元││││=「1,661,946」元)│=「1,336,946」元)││├────┼────────────┼────────────┼──────┤│事實及理│原告扣除該等保險金後,所│原告扣除該等保險金後,所│事實及理由││由│得請求賠償之金額為「1,36│得請求賠償之金額為「1,03│四㈢│││1,946」元(計算式:「1,│6,946」元(計算式:「1,││││,661,946」元-30萬元=「│,336,946」元-30萬元=「││││1,361,946」元)│1,036,946」元)││├────┼────────────┼────────────┼──────┤│事實及理│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361,│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36,│事實及理由││由│946」元│946」元│五│├────┼────────────┼────────────┼──────┤│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主文第1項│││(下同)「1,361,946」元│(下同)「1,036,946」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10日│,及自民國109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主文│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45│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34│主文第4項│││4,000」元供擔保後,得假│5,7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1,361,94│執行。但被告以「1,036,94││││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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