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740號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家興 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執事聲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6月18日送達抗告人指定送達址臺北郵政117之310號信箱(抗告人雖未領取不影響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13頁)存卷可按,惟抗告人迄未補繳,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見本院卷第115頁)可稽,依首開說明,本件抗告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鍾素鳳法官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