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調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調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甲○○
      乙○○
      戊○○
      丁○○
      己○○
      庚○○
共   同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辛○○
代 理 人  劉俊雵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相對人返還不當得利新台幣
(下同)372,7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
規定為起訴前應經法院強制調解案件,合先敘明。又按「對
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
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規定。再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
一節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公司係位於台北市○○區○○路二段172之1號13
樓之1,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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