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51號
原   告  莊上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福川 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300,000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3,2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
,尚欠2,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楨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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