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95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之確切姓名。
二、請提出坐落高雄○○○區○○段○○○○號○○○區○○段2962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載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債務人 單立忠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