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38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樂都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美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99年度司裁全字第1811號裁定准許後,由本院99年度司執全字895號執行假扣押在案,為免假扣押事件久懸未決,影響聲請人權益,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以99年度司裁全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以同一事由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貨款,由本院民事庭99年度補字第2506號受理在案,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