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27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譚者龍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譚者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譚者龍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91年6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985號函及所附臺灣綠島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譚者龍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