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2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219號
原   告 寫意山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連梭
訴訟代理人  林銘輝
       張獻元
被   告 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立民
訴訟代理人  劉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7號請求確認債權不
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因本件被告另向台灣
基隆地方法院訴請確認原告所屬社區於101年6月16日召開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關於調漲管理費及修訂管理費用項目之
決議無效,並請求確認原告對自101年7月起超過原金額之管
理費債權不存在,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1年度重訴字
第57號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審理中,而本件訴訟全部或一部
之裁判,須以該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爰依職權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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