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35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7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吳瓊英┌──────────────────────────────────────────────────────┐│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33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大榕樹企業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中壢分│96年11月20日│9,125元│AD四五七二一一│││1││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