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14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0年間,以90年度上訴字第111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再上訴最高法院,嗣經最高法院於92年12月18日,以92年度台上字第706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3年2月18日,以92年度上更一字第85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而確定在案;又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23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658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並與前揭有期徒刑5年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1月而確定在案,於93年5月12日送監執行另案拘役50日後接執行本案,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於97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97年5月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7年5月5日法矯司字第0970905900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月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12月21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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