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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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4年度偵字第13147號),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就扣案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聲沒字第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影片「富豪刑事」光碟壹套(共伍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之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於民國94年7月15日下午3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1樓「品紳有限公司」查獲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並扣得盜版影片「富豪刑事」光碟1套5片,被告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95年10月31日未經撤銷而緩起訴期滿,然上開扣案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
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上開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行為,業經臺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314
7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均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
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