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65號原告 徐增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翔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依兩造所訂房屋租賃契約,僅約定租用門牌號碼苗栗縣○○鄉○○路000號工業廠房及廠內房屋全部(下稱系爭廠房),似不包含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請確認訴之聲明第1、2項返還之標的物有無誤載,並提出系爭廠房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或陳報系爭廠房之價值,以利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提出被告耀翔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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