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借名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87號聲請人 簡美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榆珍 間請求借名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調解聲明應具體、明確且特定(請陳明欲請求相對人過戶之房屋建號為何?)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過戶之房屋是否為「苗栗縣○○市○○路000號5樓之3」?如是,請提出該建物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如否,請陳報房屋建號為何?
三、相對人簡榆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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