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壹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第一項第六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甲○○等人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法官楊萬益
法官柯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葉祝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