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其他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更正本院94年度訴字第200號判決書被告姓名之誤寫,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4年度訴字第200號判決書所載被告姓名更正為「甲○○」。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三、查本院94年度訴字第200號判決書,被告姓名載為「 蘇峰正 」,惟此顯係「甲○○」之誤寫,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此項誤寫因上開判決書尚有記載被告之出生日期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不致誤認人別,自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正確內容予以更正。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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