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8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起訴狀上兩造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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