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5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葉忠雄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加拿大幣372900元,據原告提出起訴時,即民國97年1月18日加拿大幣與臺幣折算之匯率為1:31.88,從而折算後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捌萬捌仟零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江虹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