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3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3614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本件經查,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積欠聲請人工程款捌拾萬元,惟依債權關係之相對性,債權債務關係既存在於債務人與案外人吉泰工程行之間,聲請人即不具本件當事人適格,縱聲請人受案外人吉泰工程行之委任,得為委任人為訴訟行為之權,該委任行為亦無由使聲請人得以個人名義為訴訟上行為之權。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對其清償上開欠款,顯無法律上之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