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953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翁土城 於民國91年12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3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11月27日起至民國141年11月26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民國94年9月28日因買賣關係,移轉所有權予相對人乙○○,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翁土城於民國91年11月28日陸續向聲請人借用①2,700,000元②1,000,000元③600,000元約定利息之計算、違約金、借款期限均如附表二編號1、3、4所載,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案外人翁土城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另案外人翁土城持有債權人銀行核發之信用卡消費,尚欠新台幣86,223元,其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如附表二編號2所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4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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