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36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商訴字第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36號原告 謝游淑惠 訴訟代理人 陳守東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長谷川食品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長谷川食品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以「LEADERCOFFEE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修正前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43類之餐廳、冷熱飲料店、飲食店、咖啡廳、西餐廳服務等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為由,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後認為確有違反上開規定情形而為評定成立,撤銷系爭商標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規定,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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