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3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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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專訴字第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33號原告 陳春宏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崇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94年8月24日以「具導流靜葉之扇框及風扇」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276743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該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及第26條第2、3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97年5月28日(97)智專三(三)05018字第0972026884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參加人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98年10月22日以98年度行專訴字第59號判決駁回確定。嗣被告重為審查,並准參加人更正,以99年11月25日(99)智專三(三)05018字第099208535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原告乃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行政訴訟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熊誦梅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