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877號原告瑪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基峯 被告光點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福得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捌萬參仟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柒佰參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柒仟貳佰參拾壹元。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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