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821號原告 林建成 被告 郭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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