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73號聲請人金萬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雪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王波君┌─────────────────────────────────────┐│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新蓬萊食品│板信銀行土│104年11月30│209,970元│TM0000000││││股份有限公│城分行│日││││││ 司江 天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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