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 律師受告知人彰化縣大村鄉農會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天○○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戌○○訴訟代理人丑○○被告己○○法定代理人庚○○被告申○○被告酉○○被告巳○○○被告乙○○○被告丙○○○被告寅○○被告卯○○被告午○○被告未○○被告辰○○被告子○○被告癸○○被告辛○○被告壬○○被告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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