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87號原告 高達翔 被告 張家茂 上列被告張家茂因侵占遺失物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72號),經原告高達翔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趙悅伶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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