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31號原告久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武雄 訴訟代理人 張以彤 律師
郭珮琪 律師被告 曾寶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起訴狀附表二所載原告購買系爭不動產所支付之各期價款、房屋貸款及稅款總額,認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6,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9,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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