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88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告 盧信呈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9,171元(計算式:801,591+1,437,580=2,239,171),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秉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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