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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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1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潘炳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育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7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