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435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紹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8554號),本院臺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紹安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劉紹安知悉行動電話門號具有一身專屬性質,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亦無特殊限制,任何人均得在不同電信公司申設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並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他人使用,他人將可能利用其行動電話門號遂行詐欺取財犯罪,竟基於縱幫助他人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4月23日前某時許,將其身分證及健保卡交付胞弟 劉紹斌 (所涉罪嫌另案偵辦中),由劉紹斌以劉紹安名義申辦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在內數門號,並將本案門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嗣該人所屬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4日12時58分許,假冒臺北○○○○○○○○之人員,以本案門號致電 廖薇真 ,謊稱其遭人冒用證件申請戶籍相關資料,再假冒員警「 張俊德 」及檢察官「林漢強」,於同日以通訊軟體LINE對廖薇真佯稱:因涉及洗錢須提供金融帳戶監管云云,使廖薇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年月17日13時10分許,在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三路1段新品苑社區與三重客運總站間之人行道旁,將新臺幣70萬元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旋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嗣廖薇真察覺有異報警,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紹安於偵查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廖薇真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復有告訴人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本案門號申登資料、通訊紀錄擷圖、偽造之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拘捕凍結管收執行命令、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及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任意以上開方式將本案門號提供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且因其提供本案門號予他人使用,致司法機關難以查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助長犯罪歪風,所為應予非難。另衡及被告坦承犯行,本件僅係提供犯罪助力,非實際從事詐欺犯行之人,其不法罪責內涵應屬較低,惟告訴人受騙損失金額非微,且被告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並兼衡被告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暨被告前科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及其自陳為低收入戶、先前居無定所,領身心障礙手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被告稱本案並未取得酬勞等語,卷內復查無證據證明被告獲有對價,是本案尚無犯罪所得沒收之問題。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温雅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
編號
金融帳戶
1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時間
地點
金融帳戶
提領金額
1
113年5月29日11時18分
合庫壢新ATM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2
113年5月29日11時19分
3萬元
3
113年5月29日11時21分
3萬元
4
113年5月29日11時22分
3萬元
5
113年5月29日11時23分
3萬元
6
113年5月30日14時09分
合庫桃園ATM
3萬元
7
113年5月30日14時10分
3萬元
8
113年5月30日14時10分52秒
3萬元
9
113年5月30日14時11分
3萬元
10
113年5月30日14時12分
3萬元
11
113年5月31日12時18分
合庫新明ATM
3萬元
12
113年5月31日12時19分
3萬元
13
113年5月31日12時20分
3萬元
14
113年5月31日12時21分
3萬元
15
113年5月31日12時22分
3萬元
16
113年5月29日不詳時間
不詳地點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7
113年5月29日不詳時間
不詳地點
9萬元
18
113年5月30日不詳時間
不詳地點
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