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24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24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合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玖渼玻璃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99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1,823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 芷 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