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埔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埔交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林嬌 被告 余權弘
吳秀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埔交簡字第3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吳金玫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