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司店調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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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店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張玉貞
代 理 人  李文中 律師
       鄭雅文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岳陵羅振洲 間聲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羅振洲之
住所或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然聲請人於起訴狀中未記載相對人羅振洲之住所或居所,難
認此項記載已符合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羅振
洲之住所或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
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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