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24號
原   告 乙○○
            號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月7日下午3時分在本庭
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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