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保險小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保險小字第4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己○○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28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8月24日23時許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在台北市○○區市○○道○○段地下停車場
2091號停車格處,因行駛不慎,致撞及原告承保、被保險人
侯孟豪 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
,致系爭汽車毀損而支出修理費用新台幣(下同)10,450元
(鈑金拆裝1,500元、塗裝5,300元、材料3,650元),已由
原告給付被保險人,爰依民法第191條之2及保險法第53條等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10,4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被告所有,但被告
於95年8月24日並未將該車開到台北市市○○道○○段地下
停車場,亦未肇事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否認,原告自應舉證以實其
說。經查,系爭汽車於95年8月23日停放在台北市市○○道
○○段地下停車場2091號停車格,被告所有之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則停放在2108號停車格,此有台北市政府警察
局交通警察大隊96年12月10日北市警交大事字第0963608540
0號函附台北市○○○○○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可
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而依上開函附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記載,系爭汽車所有權人 侯崇傑 雖表示經調閱視器查看,其
所有系爭汽車係遭被告所有汽車撞及等語,然上開文書所附
監視器拍攝畫面,並無系爭汽車遭撞及情形,亦不能辨識照
片內之汽車車號;又依台北市停車管理處97年2月19日北市
停三字第09730759400號函附台北市市○○道○○段地下停
車場停車位位置圖所示,2091號、2108號停車格係在同一樓
層,然並未相鄰,亦不能認定被告如何駕駛汽車撞及系爭汽
車,故本件尚不能認定系爭汽車係遭被告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所撞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91條之2及保險
法第53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45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主文第2項所示(裁判費1,000元、公示
送達登報費28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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