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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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國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貳貳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國男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6年度戒執一字第22號、107年度戒毒偵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236公克、驗後淨重0.224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國男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15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7年3月22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戒執一字第22號、107年度戒毒偵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裁定與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236公克、驗後淨重
0.224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3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599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見106年度毒偵字第398號卷第21頁),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殘留有些微毒品,客觀上無法析離,應視同毒品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