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37號原告聖玄宮法定代理人 蘇郁淵 被告 吳勇孝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上易字第635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洪榮家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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